劉金林
  犯罪的成立取決於對一系列客觀與主觀要素的認定。一般而言,犯罪論體系所要評判的主觀要素包括人的故意、過失、動機、目的、內心傾向等與人的主觀內心相關的內容。在客觀與主觀要素之間,如何看待人的主觀要素的性質,不僅關係到主觀要素自身的意義與功能,而且關係到主觀要素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地位問題,更關係到採用何種犯罪論體系的問題。在多大範圍內承認主觀的違法要素是劃分“極端的結果無價值論”、“結果無價值論”以及“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”等不同陣營的分水嶺。在此問題上應基於“結果無價值論”以法益保護作為違法性本質的基本主張,從一般性的立場上否定主觀的違法要素,以維持違法與有責為支柱構建的階層犯罪論體系,並據此反對“二元的行為無價值論”全面肯定主觀違法要素的做法。同時,鑒於實踐中某些犯罪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後果沒有顯示時,根據結果難以斷定行為是否違法,基於“主觀要素在增加法益侵害危險性上的意義”而承認少數特殊的主觀違法要素,反對承認傾向犯中的內心傾向、表現犯中的內心表現為主觀違法要素,從而形成以部分肯定說為內容的結果無價值論。  (原標題:如何看待主觀要素關係到採用何種犯罪論體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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